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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3章 李光弼(第1/1 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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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刑弼教的思想最早记录在《尚书》中,它最早由上古圣帝大舜在同臣子皋陶谈话时提出。《尚 书·大禹谟》载:“汝作士,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”。五教,指君臣、父子、夫妇、长幼、朋友五伦之教化。五 刑,指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等五种刑罚。弼,辅助。明刑弼教,指严明五种刑罚,轻重出入,一一精当不差, 从而使臣民都畏刑远罪,辅助五伦教化的进行,终达化行俗美之治。

根据《尚书》的记载,早在大舜摄位时,我国就有了公开刑律的法律实践。《尚书·舜典》云:“象 以典刑”。南宋思想家蔡沈解释道:“象,如天之垂象以示人。而典者,常也,示人以常刑”。[5]蔡沈的 老师朱熹在回答学生“‘象以典刑’,如何为象?”这一问题时,更为明确地指出:“象,如‘悬象魏’之 ‘象’。或画为五刑之状,亦可。……‘象以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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